关于实施五项新版规则的告知函_华信创(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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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五项新版规则的告知函

发布日期:2026-02-26 浏览次数:

尊敬的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客户及相关方:

国家认监委于2026年1月14日发布了新版《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以下统称新版规则),自2026年3月1日起,上述五大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当按照新版规则实施;2026年1月14日至2月28日为规则换版过渡期,过渡期内新旧规则并行适用,旧版相关规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废止。

新版规则为认证机构与获证组织必须遵守的法规性文件,为协助贵组织平稳过渡并满足新版规则要求,保障认证证书持续有效,我机构已对新版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梳理,现特此告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新版规则的相关要求

1、认证依据详见2条款

增加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依据变化,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所依据的现行标准为GB/T 23331-2020/ISO 50001:2018《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 《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s-Requirements with guidance for use》,不再包括国家认监委发布或备案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能源管理体系 行业认证要求》

2、认证申请条件(详见5.1.2条款)

提出认证申请时,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已按对应体系认证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E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MS)、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ITSMS)、能源管理体系(EnMS),且单体系运行满三个月,能源管理体系运行满足六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注销或撤销对应体系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原对应体系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该体系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OHSMS),;

(8)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突发环境事件(EMS)、重大生产安全事故(OHSMS)、重大及以上级别的网络安全事件(ISMS);

(9)拟认证的OHSMS范围所覆盖的活动符合相关OH&S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故意和持续的违法行为;

(10)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3、认证合同及相关责任(详见5.3条款)

认证机构应与每个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明确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和违约条款,及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的责任。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        

组织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认证申请条件”中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4、监督审核时间间隔(详见5.4.1.4条款)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24个月内进行

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除再认证的年份外,监督审核每个日历年需要进行1次。通常情况下,一个认证周期内的审核方案中,至少包括两次监督审核。

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证书将被暂停。

5、现场审核计划(详见5.4.2.15.4.5.2条款) 

审核时间以人日计,1人日为8小时,不应通过增加工作日的工作小时数以减少审核人日数。如果认证委托人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则应延长现场审核天数以满足审核时间要求。

认证委托人存在一年内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有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受到过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行政处罚、或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依据GB 18218)等情况时,审核时间不能减少(EMS、OHSMS适用)。

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服务或管理活动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

6、首末次会议的参与要求(详见 5.5.3条款)

审核组应会同认证委托人召开首、末次会议,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对应管理体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OHSMS还包括负有OH&S法律责任的管理者、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OH&S 员工代表)应参加首、末次会议,认证机构应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图片/音像证明材料。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

7、最高管理者的审核重点(详见5.5.4条款)

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对应管理体系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对应体系方针、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体系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审核组应与下列人员面谈(OHSMS):

(1)最高管理者和负有OH&S法律责任的管理者;

(2)负责OH&S的员工代表;

(3)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

(4)管理人员、员工,包括从事与预防OH&S风险相关活动的人员、长期的和临时的员工;

(5)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工作的承包方的管理者或员工(适用时)。

8、审核终止情况(详见5.5.5条款)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一年内认证委托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审核实施中认证委托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OHSMS);

(5)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9、初次认证审核(详见5.6条款)

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第一阶段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确认认证委托人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确认认证委托人对应体系认证范围、体系覆盖范围内有效人数和场所等。

认证机构通过第一阶段审核发现相关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应终止认证活动。

10、监督审核(详见5.7要点与释义)

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包含季节性生产/服务/管理活动的(如季节性排污、阶段性能源管控等),监督审核策划时应考虑其季节性运营情况,必要时应分多次进行监督审核。

EnMS监督审核应着重关注能源绩效改进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

11、再认证审核(详见5.8、5.12.4条款)

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再认证审核的认证决定宜在上一认证周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最迟应在证书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终止日期前,认证机构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能进行验证,则不应予以再认证,也不应延长原认证证书的有效期获证组织应重新申请认证

12、特殊审核(详见5.9条款)

为调查投诉、相关事故(环境、安全、信息安全、能源管理等),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

获证组织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服务/管理活动在行政监管部门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自监管部门发出通报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对该组织实施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13、严重不符合的验证时限(详见5.10.3条款)

(1)初次认证:在第二阶段审核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2)监督审核:在审核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3)再认证: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1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详见6.1.2、6.1.3、6.2.4条款) 

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对应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服务载体上仅标注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对应体系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认证标志。

对每张体系认证证书应赋予唯一认证证书编号,编号规则遵循各新版《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附录相关要求。

15、认证证书的暂停(详见7.2.1条款)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暂停其对应体系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对应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体系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不满足体系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受到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安全、信息技术服务、能源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5)发生重大相关事故,反映获证组织对应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6)持有的与体系认证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7)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8)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0)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11)发生与体系管理相关重大舆情的;

(12)监督审核时发现的严重不符合的纠正措施未能在3个月内完成验证的;

(13)主动请求暂停的;

(14)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16、认证证书的撤销(详见7.3条款)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日内撤销其对应体系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服务或管理活动等重大安全、环境、信息安全事故的;

(5)对应管理体系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16、认证证书的注销(详见7.4条款)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认证机构应确认在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注销其对应体系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7、认证记录的保存(详见10.5条款)

为了证实认证活动的实施,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

(1)认证合同;

(2)审核计划;

(3)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4)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

(5)审核报告;

(6)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二、有关落实新版规则的要求

新版规则是五大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必须遵守的法规性文件,对认证机构和认证客户均提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要求。过渡期内,我机构可根据贵组织申请,结合年度监督或再认证审核,按照新版规则对现行有效的认证证书实施换版审核,经审核符合新版规则要求的,换发新版认证证书,新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有效期保持一致。

请贵组织高度重视,组织体系管理相关人员开展新版规则的专项学习,充分掌握各体系认证工作的合规要求,结合组织实际完成体系文件的修订与落地。我机构后期将持续提供支持,协助贵组织顺利过渡至新版规则要求,共同提升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五大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随函附上五大体系新版《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及其释义,敬请详细查阅。

如有任何疑问,可随时与我机构联系。

服务热线:010-57146599

业务咨询于老师:13520988089

电子邮件:hxccc@hxccc.org

          感谢贵单位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


关于实施五项新版规则的告知函(图2)新版《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关于实施五项新版规则的告知函(图2)新版《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关于实施五项新版规则的告知函(图2)新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关于实施五项新版规则的告知函(图2)新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关于实施五项新版规则的告知函(图2)新版《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关于实施五项新版规则的告知函(图2)新版《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关于实施五项新版规则的告知函(图2)新版《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关于实施五项新版规则的告知函(图2)新版《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关于实施五项新版规则的告知函(图2)新版《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关于实施五项新版规则的告知函(图2)新版《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